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城南)决字[2025]第0382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5月份的一天,任XX向冯X提供赚钱的一个方法:就是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其及上线王XX使用,违法行为人冯X在答应任XX后以获利为目的将本人名下的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卡号:6230901806040668334)提供给其上线任XX;冯X在将本人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任日亮后,该银行卡于2025年6月18日收到被害人朱XX转入的36800元被骗资金,后冯X通过使用本人的支付宝账号帮助任XX转移被骗资金10000元,通过使用本人的银行卡帮助任XX取现转移被骗资金26700元,并且使用被骗资金100购买槟榔食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冯X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任XX的供述,提取笔录及冯X、任XX手机中截屏照片,涉案银行卡流水,涉案银行卡止付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巴陵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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