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0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8时许,双峰公安、消防应急救援等部门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小区2栋楼顶营救一欲轻生的女士。违法行为人罗××在永丰街道园艺路口配送外卖时,听见有骑手在讨论恒泽和苑发生了什么事情,怕是杀了人,还说特警、消防等部门都到了。此时“双峰京东全职”13人的内部交流群内,骑手尹××在问××××小区的事情,罗××未经求证就随意在群内散布谣言“里面杀了三个人”,尹××回应“那不是公安局家属楼。。。没人这么大胆子吧”,罗××继续散布“一家三口”、“你信不反正我不信”的话语。因此,罗××的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尚未引起社会恐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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