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1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16时30分许,胡x、李x荣驾驶各自的货车运输一车片石,在明知倾倒片石会将马路堵死影响交通的情况下,依旧按照李x文的要求将片石倾倒在娄底市涟水河北端沿河主马路一大桥桥下路段,将马路堵死,导致来往的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持续的时间约为5个小时,对交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