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站)决字[2025]第018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渣江*******,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渣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彭xx于2025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火车站出站口进行喊客拉客被正在巡逻的民警现场抓获,遂口头将其传唤至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经查证,违法行为人彭xx对其喊客拉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彭xx的询问笔录;2、巡特警大队辅警管x的笔录;3、现场监控视频;4、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