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3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梅桥*******,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梅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2时许,龙X成和文X在耒阳市观背刘家巷相遇后,两人商量共同出资购买毒品吸食,龙X成出资1000元,文X出资500元,两人出资后由龙X成从一个叫“X子”的人那里购买了一小包冰毒。随后两人在XX新大门附件无人的地方吸食完了这一小包冰毒。经查,2015年12月份,龙X成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份,龙X成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三年。
  以上事实有龙X成的陈述与申辩、尿液检测报告书、尿检板确认照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