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深)决字[2025]第032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常德市武陵区恒大*******。
现查明:刘××因吸食毒品的行为于2014年9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处罚。2025年6月17日23时许,刘××在常德市武陵区××酒店8807房间内吸食含有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以上事实有刘××本人陈述、尿液检测报告、尿检照片、吸毒成瘾认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乡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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