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663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桑植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马××与谷××因图财,驾驶电动车窜至株洲市天元区××××××1栋2单元楼下,在受害人麦××的外卖箱内徒手偷走一包雨衣、一包100元和成天下槟榔和一瓶红牛,总价值约120元。现被盗雨衣被谷××丢弃,其余物品被二人吃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图侦报告、现场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谷**作案后主动退赃退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