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岩)决字[2025]第101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岩口*******,现住隆回县岩口镇旺山*******。
现查明:从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黄*在明知拨打的电话是诈骗电话的情况下,仍然在其同学胡慧军的带领下先后使用两张电话卡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其中违法行为人黄*使用了两个手机号码总共拨打诈骗电话40余个,分别是一个广州的的手机号码16762781301(拨打了20余个)、一个隆回的手机号码19186938135(拨打了20余个)。黄*通过拨打诈骗电话共获利400元人民币。2025年6月1日11时46分黄*使用手机号码16762781301给号码18907858673拨打了诈骗电话,受害人号码18907858673的机主韦XX被诈骗案已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人民币)。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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