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禁)决字[2025]第103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余庆*******,现住耒阳市五里牌合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X豪于2019年开始吸食毒品,2019年因吸食毒品k粉被永X宁X县公安局抓获,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其最近于2025年6月20日下午独自一人在耒阳市XX学校附近没人的空地上吸食毒品依托咪酯。经尿检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尿检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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