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府)决字[2025]第0613号
被处罚人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现住四川省梓潼县文昌*******。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XX为见到其爱慕的对象XX,XX在XX区XX街XXX筑酒店5楼的XXX私人影院内掏出提前准备的尖刀,XX持刀对在场的人员进行追逐、恐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扣押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魏*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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