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泗)决字[2025]第0624号

  被处罚人代**,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泗湖山镇净*******,现住沅江市泗湖山镇净*******。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12时许,违法人代XX所坐汽车在泗湖山镇净下洲渡口上渡船时,被其他车辆插队上船,代XX与其发生争吵,民警赶到现场,通知相关三辆汽车驾驶员将车辆停在渡口岸边上对此事进行调解,并指挥后面车辆正常通行,代XX拒不配合,要求民警先将此事进行处理,待事情处理好再让自己的汽车先行通行。为达到目的,代XX站在泗湖山镇净下洲渡口湘沅江车009机动船甲板边上以扬言“跳河自杀”的方式阻碍渡船正常运行,经民警劝阻拒不离开,致使渡船停运约一个小时,后被处警民警强行带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系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处警情况说明、现场执法记录仪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代**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瑞丰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