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0888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鸬鹚渡镇汤*******,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天*******。
  现查明:2025年4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曹××长期在一个叫“BB体育”的手机APP内参与篮球投注的“赌球”赌博活动,并利用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平台进行充值,每注投注金额几十元不等,共计向平台充值金额7900元,且全部用于参与“赌球”的赌博活动。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2.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充值的情况;3.APP截图,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参与网络赌博的情况;4.违法行为人如实陈述其所涉嫌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5.到案经过,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以证实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