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马)决字[2025]第082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马路镇江溪*******,现住安化县马路镇江溪*******。
现查明:邓XX与唐XX存在感情纠纷,邓XX为泄愤,于2025年5月至6月份期间,在安化县马路镇将带有侮辱、淫秽、恐吓的短息发与唐XX,在唐XX明确要求邓XX停止这种行为下,邓XX仍继续发送短息,影响唐敏方的正常生活。
2025年6月21日,邓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聊天记录及邓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一条之规定,邓**的行为构成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且属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邓**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