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大)决字[2025]第036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堤湾*******,现住益阳市资阳区堤湾*******。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耀因醉酒倒在益阳市资阳区愿景朗悦府小区附近路边,面部有摔伤及出血情况。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巡逻大队民警黄某、辅警钟某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刘某耀拒不配合前往医院治疗,并对出警的民辅警进行辱骂、推搡和殴打。当晚23时许,民警黄某、辅警钟某依法将其带至益阳市公安局大码头派出所醒酒,刘某耀继续对出警的民辅警进行辱骂、推搡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