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木)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凤凰县木江*******。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早上4点59分,违法人员张xx于木江坪镇滕xx住宅处摆设的xxx烧烤店吃完宵夜后离开,又于4点51分未经滕xx(女,烧烤店老板)允许拉开关闭的卷闸门再次进入滕xx住宅内,将此时已处于醉酒无意识状态人员滕xx带至二楼后由于滕xx老公给滕xx拨打视频电话来,张xx便躲避至三楼处,直至6时许滕xx儿子李x返回住宅发现后离开滕xx住宅。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凤凰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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