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103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灶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灶市*******。
现查明:黄X于2011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2011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3年,期间多次因吸食毒品冰毒被强戒,2020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耒阳市公安局查获被强戒2年。黄X最近一次吸食毒品系2025年3月初的一天与“东牙子”在耒阳市电厂的桥边“东牙子”的别克车上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X龙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为黄X龙的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以上事实有1、黄X的询问笔录,2、前科材料,3、鉴定意见,4、吸毒成瘾意见书、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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