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大)决字[2025]第066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XX冷鲜肉”店因停车问题与店员李X发生口角,后张XX持菜刀将李X的左后脑部砍伤,致李X枕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作案工具、提取笔录、现场监控视频、CT检查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四)项之规定,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一)项之规定,张**违反治安管理有较严重后果,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