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三)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洲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洲市*******。
现查明:2025年3月20日,蒋先广、王成元、贺**三人乘坐高铁前往香港旅游,在珠海高铁站出口处,被一名中介人员劝解引导,以500元每人的费用接送三人前往澳门游玩,期间三人询问该名中介人员,其三人在2025年2月28日已前往过一次澳门地区,是否可以再次进入,该名中介人员声称还可以进入,只要交纳500元费用,由中介人员安排三人通过海关口岸正常进入澳门地区。三人遂临时起意更改目的地,于2025年3月20日下午乘坐中介人员驾驶的商务车经港珠澳大桥口岸向香港口岸通行,再经香港境内径直行驶至澳门口岸利用中介人员为三人购买的澳门飞越南芽庄的机票通关进入澳门境内,在澳门逗留一日后于2025年3月21日中午原路返回内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微信聊天记录;3、户籍资料;4、其他书证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贺**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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