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黄)决字[2025]第066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国瓷*******。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23时至21日2时间,违法行为人李××窜至醴陵市××村××湾附近一车棚内,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了受害人钟×的一台黑灰色吉利汽车(湘B×××××)中控扶手箱内的600元现金。后窜至醴陵市××庙旁边的巷子中,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受害人谢×(湘B×××××)的一台白色大众汽车副驾驶抽屉内的一包黄芙蓉王香烟及一包硬中华香烟。后窜至醴陵市××花园×栋楼下,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盗窃受害人蒲××的一台白色东风标致(湘B×××××)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后民警到场后将李××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指认照片、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