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8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20时19分许,天元交警大队民警在天元区衡山路金华路路口至株雷路路口路段进行交通检查时,对沿衡山路由西往东驶来的号牌为湘BG××××号二轮普通摩托车驾驶人张××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张××对该结果无异议,并在结果单上签字确认,经查询,张××于2022年6月30日22时06分在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元大队处罚记录,本次张××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前科资料、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2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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