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432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廉桥*******,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廉桥*******。
  现查明:因谢*与刘昇平的姐姐存在感情纠纷,2025年6月20日下午,刘昇平打电话向谢*挑衅:“有本事到其家中来打人。”谢*接到电话后便于下午16时许,来到刘昇平所住的小区邵东市邦盛凤凰城御府小区,在小区1栋3单元一楼电梯口,谢*与刘昇平发生争执,继而互抓衣领进行撕扯,随后赶到的刘旭春(刘昇平父亲)、刘勇平(刘昇平兄)见状后前去拉架,因在拉架过程中被谢*打了,两人也参与进来帮着刘昇平对谢*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本人供述、现场监控、现场相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