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43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廉桥*******,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廉桥*******。
现查明:因谢永与刘**的姐姐存在感情纠纷,2025年6月20日下午,刘**打电话向谢永挑衅:“有本事到其家中来打人。”谢永接到电话后便于下午16时许,来到刘**所住的小区邵东市邦盛凤凰城御府小区,在小区1栋3单元一楼电梯口,谢永与刘**发生争执,继而互抓衣领进行撕扯,随后赶到的刘旭春(刘**父亲)、刘勇平(刘**兄)见状后前去拉架,因在拉架过程中被谢永打了,两人也参与进来帮着刘**对谢永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控、本人供述、证人证言、受伤相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财务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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