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北)决字[2025]第069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下午,李xx报警称大祥区西外街xx堂存在涉黄行为,快警到现场后未发现涉黄行为。我所与2025年6月20日下午电话联系李xx到所询问情况,发现李xx系与xx堂一名女技师“艳姐”认识并添加微信,因“艳姐”编理由不来未履行与李xx一起吃炒饭的约定,李xx心生不满,便虚假报警称西外街xx堂存在涉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