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宝)决字[2025]第0582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岳塘区金太阳小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为追求刺激和快感,自2025年2月至2025年5月21日期间多次独自或和其朋友前往××到一名微信昵称为“××”的男子处购买临时管控类兽用麻精药品“替来他明”,在其位于岳塘区××小区××栋××室的宿舍中吸食。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多次从“××”手上购买管控类兽用麻精药品替来他明并服用,涉嫌滥用临时管制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现场指认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1.违法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