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交)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4月13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山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NLXX87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XX镇XXX路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杨X山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对杨X山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74mg/100ml。同时查明,杨X山于2024年06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及查获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