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永)决字[2025]第050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
现查明:2025年2月,肖×与宁××经人介绍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5月23日下午,二人从长沙返回双峰县城后,住在永丰街道犁头社区徐家湾安置区1栋6号501室肖×的租房处。因之前两人发生过多次争吵,当晚宁××睡在租房的卧室内,而肖×则睡在客厅内。5月24日4时许,因宁××起床开灯上厕所将肖*吵醒,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引发冲突。冲突过程中,肖×因不能保持克制用手打了宁××两个耳光,导致宁××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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