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52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龙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邓XX(债权人)受雷XX(债务人)电话邀约到武冈市XX街与雷XX商谈双方债问题,双发生言语争执过程中,邓XX打了雷XX一耳光、对雷XX头部打了两拳被同行人劝开,未造成雷XX明显伤势。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情节轻微,适用一般违法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