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堡)不决字[2025]第0093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简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简家*******。
  现查明2025年2月初的一天,李**在邵东市简家陇乡一无名山边与外号“疯子”(未查明身份)的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4粒,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毛发检测报告、检测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