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彭某某将饲养的马犬从车上放出到雨湖区XX社区XX棋牌室前坪公共场所,未牵狗绳且未戴犬只嘴套。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监控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36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