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773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付集镇罗庄村2号*******,现住付集镇罗庄村2号*******。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彭某某为了教训赵某某,其乘坐丈夫孙某某的汽车到达雨湖区XX社区XX棋牌室前坪位置现场,彭某某下车后甩开伸缩棍并打开车门放出饲养的马犬。彭某某使用手机、拳头、伸缩棍殴打赵某某,孙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赵某某。彭某某从车上放出的马犬攻击赵某某。赵某某在两人一狗攻击下,出于防卫使用拳头还击彭某某、孙某某。双方肢体冲突造成赵某某头部受伤,腹部被狗咬伤多处;彭某某头部、左手臂、左手拇指三个部位青肿;孙某某左手臂细微皮外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