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决字[2025]第077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8时许,刘某某怪政府对他的信访问题处理不公,然后攀爬至沪昆高速湘潭市雨湖区潭锰路段高速桥中间位置,并脚下高挂红底白字“冤”塑料布,使用喇叭播放音频,政府、救援相关单位到场后多次劝导刘某某停止行为,同时为营救刘某某,救援人员在潭锰路上放置安全气垫,造成潭锰路交通拥堵接近2小时。直到11时30分,相关人员将刘某某从高速桥上营救下来。另查明,2022年12月,刘某某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
以上事实有刘某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图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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