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宜)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现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X军与刘X林(未到案)于2025年6月14日下午14时许在常宁市石XXXXX牌馆内因为受害人吕X香欠刘X军钱一事,双方于之前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到案发当日,刘X军和刘X林找到吕X香后,双方有发生争吵并产生对骂,后刘X军用手对着吕X香身体、头部处拳打了9拳左右,之后刘X林又继续上前对着吕X香用拳头进行殴打。导致吕XX嘴巴处、胸部、头部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军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吕X香的陈述与辨认笔录、证人雷X艳的笔录、吕X香的病例资料、刘X军的微信聊天截图、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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