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不决字[2025]第0062号

  违法行为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彭某某为了教训赵某某,其乘坐丈夫孙某某的汽车到达雨湖区XX社区XX棋牌室前坪位置现场,彭某某下车后甩开伸缩棍并打开车门放出饲养的马犬。彭某某使用手机、拳头、伸缩棍殴打赵某某,孙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赵某某。彭某某从车上放出的马犬攻击赵某某。赵某某在两人一狗攻击下,出于防卫使用拳头还击彭某某、孙某某。双方肢体冲突造成赵某某头部受伤,腹部被狗咬伤多处;彭某某头部、左手臂、左手拇指三个部位青肿;孙某某左手臂细微皮外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病历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现对赵国云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