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牌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城)决字[2025]第024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现住湖南省双牌县泷泊*******。
  现查明:2022年以来,违法行为人吴xx在没有持枪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携带汽枪。2025年6月20日13时许,民警在双牌县xxx停车场吴xx驾驶的车牌号为湘Axxxx东风标致牌SUV汽车内查获了汽枪一支、气瓶一个、特制铅弹68发等物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现场查获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牌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