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麦市*******,现住临武县水东煤矿小*******。
现查明:2025年05月31日凌晨1时许,周X鹏与违法行为人周X标、曹X飞在临武县XX酒吧666包厢内喝酒时,因周X鹏酒后摸了周X标姐姐(郭X芬)的臀部,随即,周X标便使用酒瓶砸向周X鹏头部,曹X飞见状,便开始拉架,但被周X标推到在地上,曹X飞被推到在地后,便使用手肘勒住周X标的颈部,后周X鹏经医院检查,头部为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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