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3号
被处罚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雨花*******。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3时06分许,聂×德饮酒后驾驶车辆悬挂牌照号为:湘H36××K小型轿车,行驶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千吨级码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
另查明:聂×德于2019年06月2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处罚完毕,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查获经过和人车合一照片、呼吸酒精测试单及强制措施凭证、聂×德的酒驾违法行为及处理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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