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邓)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元*******,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邓元*******。
  现查明:2025年4月13日至4月25日,彭XX明知微信好友周XX(另案处理)讲的网贷规则不可信、明知所谓贷款入帐资金为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建设银行卡各1张提供给对方用于收转非法资金。至2025年4月25日,彭XX将两卡内陆续收到的79000余元按周XX要求转出并非法获利12500元。经查实,其中一笔2024年4月22日转入彭XX卡号为6217995XXXXXXXXX410中国邮政银行卡内的2000元系受害人刘XX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反诈大数据平台关联案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万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贰万伍仟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