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705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龙头*******,现住怀化市鹤城区河西*******。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肖**与违法行为人肖洪前(在逃)醉酒后,在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风味鹅鸭馆门口,违法行为人肖**与被侵害人杨振维等人发生争吵、推搡,后违法行为人肖洪前(在逃)用手打了杨振维,被侵害人杨振维退至人行道后,违法行为人肖**上前用手打了被侵害人杨振维左脸两耳光。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4、现场指认笔录;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