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刑)决字[2025]第035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沙*******。
现查明:2023年年初,违法行为人周×明知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有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还介绍刘××提供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给周××用于洗钱,导致被害人刘××被电信诈骗资金500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因周*于2024年4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24日,周*主动退赔4000元给受害人刘思奇,并取得受害人谅解;2024年4月2日,周*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万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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