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禁)决字[2025]第0473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中路*******,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
  现查明:2025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陈x在湘潭市雨湖区周xx(已被行政处罚)家的客厅内、湘潭县易俗河镇xxx小区家中分别滥用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一次。 2025年6月20日,陈x主动至湘潭县公安局投案,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x的毛发样品中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x、周xx等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