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55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07年,罗××于云南务工时认识在中国非法居留的越南籍女子GIANG××,在云南居住两个月后,罗××将GIANG ××带至湖南省新化县炉观镇小田村下谭××自己家中居住至今,共计18年,期间越南籍女子GIANG ××未办理相关的居住手续。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护照等证据证实。
  罗**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