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欧)决字[2025]第040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欧江*******,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欧江*******。
现查明: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被不起诉人肖X进在益阳市赫山区XXX镇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赌博活动,共接收下线码民码单资金131795元,从中获利1万余元。2025年4月10日,赫山区XXXX院对肖**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肖**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肖**因同一事实被刑事拘留三日,可以折抵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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