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37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南塔*******,现住郴州市苏仙区南塔*******。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资XX砍肉粉店,身着美团外卖员制服,以假装外卖员的方式盗窃店内待取餐外卖一份,之后自己食用。另查明,2025年6月17日,张X使用同样手段在此店内盗窃外卖一份,两次盗窃外卖价值合计三十余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天网监控截图、案发地监控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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