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洋)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洋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洋市*******。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江x飞组织违法行为人邓x琪、邓x辉两人谎称以旅游的名义骗取签证、护照,并准备从澳门乘坐飞机至马来西亚,再从马来西亚转至柬埔寨进行诈骗行动,因被澳门边检工作人员拦截,拦截后江x飞又组织邓x琪等人购买前往斯里兰卡中转至柬埔寨的机票,被我所民警拦截抓获。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江x飞的供述与辩解;违法行为人邓x琪、邓x辉的询问笔录;机票购买记录;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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