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66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因外卖配送时间问题与受害人李××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01号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李××用手推了张×肩膀,后张×打了李××一巴掌,暂无明显外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材料、被害人陈述材料、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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