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芙)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穿紫河街道*******。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丁XX窜至常德市武陵区XXXXXX技术学院X校区X门附近,用推行的方式盗走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前科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