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90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5月中旬至今,刘×星、谢×斌和谭×明在明知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手机口设备的情况下,仍由刘×星负责在“××”软件上购入电话卡,谢×斌、谭×明负责在娄星区××手机城内租借工作手机并在娄底城区××电竞酒店和××网吧胶囊房内进行架设手机口活动。为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