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塘)决字[2025]第053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白水*******,现住湖南省桂阳县白水*******。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违法人员曾×明为了办理网络贷款,在网上找人包装流水,曾×明的湖南农信银行收到对方的8000元转账之后又将钱转到自己的湖南农业银行,最后对方让曾×明将8000元钱转到指定账号上时,曾×明察觉这笔钱可能为诈骗资金,但曾×明在明知对方转入其银行卡的钱为诈骗资金后仍帮助诈骗分子将钱通过支付宝转出。
以上事实有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转账记录,曾×明询问笔录;上游犯罪材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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