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洪)决字[2025]第075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现住湖南省道县洪塘营*******。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18时许,在湖南省道县洪塘营瑶族乡东江村3组“长田铺祖屋地”,因土地纠纷,吴**与刘玉娟产生口角,随后刘玉娟在与吴**争抢锄头的过程中倒地,导致刘玉娟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系年龄七十周岁以上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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