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368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从郴州市火车站附近搭乘摩的,在前往郴州市北湖区三里田xx组与摩的司机闲聊取得信任后,以自己身上没现金需要借现金还钱给其他人并在之后回来微信转账给摩的司机为由,骗取摩的司机200现金后离开现场。另查明,在2025年5月22日19时许、2025年5月29日18时许、2025年6月16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从郴州市火车站附近搭乘摩的,前往郴州市北湖区三里田xx组以同种手段诈骗摩的司机现金及香烟后离开现场。共骗取现金650元、两包黄芙蓉王(50元)、一包黑芙蓉王(35元),累计价格735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回执、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0日